在軟件著作權維權過程中,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幾類關鍵證據來支持主張:
一、證明原告軟件著作權有效存在的證據
軟件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這是證明軟件著作權存在的最直接證據。
軟件文檔:包括軟件開發(fā)過程中的設計文檔、使用說明書等,這些文檔可以輔助證明軟件的原創(chuàng)性和著作權歸屬。
發(fā)表的證據:如軟件的發(fā)布日期、發(fā)布平臺、發(fā)布方式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軟件已經公開發(fā)表的證據。
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如果軟件著作權是通過受讓或繼承獲得的,需要提供相應的法律文件來證明。
軟件登記證書:在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后獲得的證書,是證明軟件著作權存在的有力證據。雖然軟件著作權在我國是自動產生的,但登記證書可以作為初步的、表面的證明。
二、證明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真實發(fā)生的證據
執(zhí)法機關當場查封的侵權軟件:這是最有效的直接證據,但由于非法復制軟件的行為隱蔽性極強,此類證據往往難以獲得。
侵權軟件與被侵權軟件的對比情況:包括兩者的程序、文檔、界面等方面的對比,以證明兩者之間的實質性相似。
被告銷售侵權軟件的證據:如發(fā)票、提單、宣傳資料等,這些都可以作為間接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
接觸證據:證明被告有可能接觸到原告的軟件,例如原告的原軟件開發(fā)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等。
在提供此類證據時,可以申請法院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軟件同一認定或者實質性相似認定,以確保證據的專業(yè)性和權威性。
三、證明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證據
原告軟件銷售量下降的相關財務賬簿:這些賬簿可以反映原告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被告銷售侵權軟件的財務賬簿:這些賬簿可以顯示被告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收益,從而作為賠償計算的依據。
四、證明被告主觀過錯的證據
被告的行為記錄:包括被告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前后的相關行為,如是否曾試圖掩蓋侵權行為、是否曾否認侵權等。
行業(yè)標準或慣例:如果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行業(yè)內的標準或慣例,也可以作為證明其主觀過錯的證據。
在維權過程中,原告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及時收集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因此,在發(fā)現侵權行為后,原告應盡快收集相關證據。
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所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可靠,并與案件具有關聯性。同時,證據的收集方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考慮申請訴前禁令或訴前證據保全:在緊急情況下,原告可以考慮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或訴前證據保全,以防止侵權行為繼續(xù)擴大或證據被銷毀。
綜上所述,軟件著作權維權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證明原告軟件著作權有效存在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真實發(fā)生的證據、證明原告經濟損失的證據以及證明被告主觀過錯的證據。在收集這些證據時,原告需要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并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