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 獨占使用許可
2. 排他使用許可
3. 普通使用許可
對于使用許可合同對許可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從證據(jù)法角度來看,使用許可合同關系的存在只能證明被許可人可以使用注冊商標,并不能證明商標注冊人(許可人)已經(jīng)將許可其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和自行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也讓渡出來。故這種情形只能推定是三種許可方式中權利范圍最小的普通許可。
不同類型的商標使用許可,對被許可人的實體權利和訴權產(chǎn)生的影響不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
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商標使用許可的性質(zhì)主要依據(jù)合同中的約定來確定。在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可以推定為普通使用許可。